**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民防空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期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为年度计划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期计划的要求,于每年五月下达翌年年度计划安排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经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八月中旬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自筹资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一致。年度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根据**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执行,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于当年三月底前报**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计划。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八月底前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建设责任、程序与项目划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